上述情况表明,即便是形上自由的理论,决定论也没有提供完全符合常识要求的解释,更甭提证明责任归结了。现在让我们来考虑一下自由意志需要非决定论的理论的情形,这使我们回到前面提出的两难问题的第二点上。
(己)分论据(2)的讨论
分论据(2)所考虑的是,如果我们认为行为是纯粹偶然——定量机械论中的那种偶然——的结果,那该怎么办?我们将对比它和那种相容于决定论的普通偶然,也就是两个因果链的突发作用(见亚里士多德,《物理学》196b~197b)。一个人骑车去买报纸,被落下的树枝砸伤了头。没有任何法律或普遍化的看法会把骑车买报纸和落下的树枝砸伤了头联系对应起来。另一方面,在堪培拉的春天,澳大利亚鹊飞扑向行人是再经常不过的事:如果一个人骑车靠近一只筑巢的鹊,他就极有可能被鹊啄到脑袋。这不是偶然的,因为人们关于筑巢时的鹊的行为已有共识。在此,偶然或意外与非偶然的对比是符合决定论的。分论据(2)提到的是纯粹的偶然,不是刚刚提到的这两个例子中弱化了的或澳大利亚式的偶然。
根据这个分论据,如果我们的选择不是被决定的,而是由纯粹的偶然所引发的,它们就不是自由的选择。分论据(1)和分论据(2)合并起来的结论是,无论我们的行为是被决定的,还是由纯粹偶然所引发的,我们都不自由。C.A.坎贝尔(Campbell)对捍卫非决定论(或自由论)观点有一种特殊的兴趣。他指出,“决定论”和“偶然论”的选择都不是非此即彼。他相信,决定论的另一个选择是依“反因果的自由”而行动。他认为,这种自由是非决定论的,但不是偶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