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高等教育系统内部存在一种“附属制”学校结构,即学院必须附属于某所大学,学院无权授予学位,无权规定学科和课程设置以及制订教学计划等,他们为学生提供能够参加大学考试的课程,而这些课程必须经大学同意,所使用的教学大纲和教科书必须受大学学术委员会的限定。这种附属制对印度高等教育产生了一些不利的结果和影响。一方面,它造成大学与学院之间在权利方面的矛盾冲突;另一方面,它如按照大学的办学目标管理学院,不可避免地使教学内容与质量要求与社会需求脱节。为此,印度建立独立的“自治学院”非常迫切。
1986年《国家教育政策》把成立自治学院作为高等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提了出来。随后的《行动计划》开始提出建立印度高等教育体制两大分支——普通教育和专业教育的质量鉴定和评估系统。一些专业性机构在印度专业高等教育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全印技术教育委员会(All India Council for Technical Educoction,AICTE),印度农业研究委员会(India Council of Agriculture Research,ICAR),印度医学委员会(Medical Councicl of India,IMC),1986年《国家教育政策》进一步授权这些机构对专业高等教育进行质量评估和鉴定。1987年的《全印技术教育委员会法》提出了一个全国鉴定委员会(National Board of Accreditation,NBA),对高等技术教育进行定期的指令性的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