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商业保理企业应积极转变业务模式,逐步提高正向保理业务比重,惠及更多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主业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有市场竞争力的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助力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二)加强监督管理
1. 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1)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2)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
(3)将逾期90 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4)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5)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倍。
2. 各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金融监管局)要重点分析商业保理企业的财务状况、业务开展情况及经营风险,评价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措施有效性,关注风险的外溢和交叉传染。
3. 各金融监管局要全面持续收集商业保理企业的经营管理和风险信息,清晰连续地了解和掌握企业基本状况,要求其定期报送报表资料,包括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及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