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的连带责任。《劳动合同法》第92条规定在劳务派遣中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后,将该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的一种用工形式。被派遣的劳动者多是从事一些灵活、专业水平要求相对高一些的岗位,比如将女职工派遣到医院从事护理、月嫂岗位,男职工从事保安、园林绿化等岗位。但是一些劳动者被派遣用工单位后,侵犯他们权益的事情经常发生,比如用工单位随意安排超时加班加点,不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不按派遣协议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等
虽然形式上用工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但用工单位是劳动力的直接使用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务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可以将派遣单位和用人单位作为共同被告而起诉。因此《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可以有效避免一些企业企图通过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方式规避法律责任。在连带责任下,被派遣劳动者既可以请求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共同赔偿其遭受的损失,也可以请求其中一个单位赔偿自己的全部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