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总论 这些学说,前人往往用“诡辩”两字一笔抹煞。近人如章太炎极推崇惠施,却不重这二十一事,太炎说:
辩者之言独有“飞鸟”、“镞矢”、“尺棰”之辩,察明当人意。“目不见”、“指不至”、“轮不蹍地”亦几矣。其他多失伦。夫辩说者,务以求真,不以乱俗也。故曰“狗无色”可,云“白狗黑”则不可。名者所以召实,非以名为实地。故曰“析狗至于极微则无狗”可,云“狗非犬”则不可。(《明见》篇)
太炎此说似乎有点冤枉这些辩者了。我且把这二十一事分为四组((8)条未详,故不列入),每组论一个大问题。
第一,论空间时间一切区别都非实有 (3)(9)(15)(16)(21)
第二,论一切同异都非绝对的 这一组又分两层:
甲)从“自相”上看来,万物毕异 (13)(14)(17)
乙)从“共相”上看来,万物毕同 (1)(5)(6)(12)
第三,论知识 (2)(7)(10)(11)(18)
第四,论名 (4)(19)(20)
五、第一,论空间时间一切区别都非实有 惠施也曾有此说,但公孙龙一般人的说法更为奥妙。(21)条说“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万世不竭”。这一条可引《墨子·经下》来参证。《经下》说:
非半弗则不动,说在端。《经说》曰:半,进前取也。前则中无为半,犹端也。前后取,则端中也。必半,毋与非半,不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