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党建工作风险
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党建工作意见》)专门对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作了详细规定。《党建工作意见》指出“民办学校党建工作仍然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党组织覆盖率比较低,隶属关系不顺畅,党组织书记队伍还不强,党员教育管理比较松散,党组织保证监督作用发挥不到位,思想政治工作薄弱”等突出问题。一直以来,民办学校整体上不太重视党建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党组织建设处于“宽”“松”“软”状态。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确保民办学校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既是新时代高校党建工作的新要求,也是保证正确的办学方向、防范办学风险的重点。
需要强调的是,随着分类管理的推行,尤需重视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一些风险防范重点。
第一,治理风险。《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着重从三个方面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组织机构问题进行了规定。[16]一是明确了学校的主要组织机构。营利性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机构。二是对学校组织机构提出了人员要求。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等。三是对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作出专门规定。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确保党组织在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这表明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同于一般的公司、企业,其本质具有教育的公益性属性,不能单纯以追求机构经济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的。不仅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具备完善的学校治理机构和监督机制,还要加强党组织建设,切实保护师生利益,以维护正确办学方向,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因此,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健全学校治理机构,提高学校治理能力,是规范办学的基本要求,否则将诱发学校办学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