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草案应当进一步提倡建立和谐家庭关系,强调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三条修改为:“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
三、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提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二是增加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