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师聘任的形式
教师聘任制依其聘任主体所实施的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其一,招聘。即学校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拔具有教师资格的专业人员。
其二,续聘。即在聘任合同期满后,学校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合同。
其三,解聘。即学校因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聘任合同关系。
其四,辞聘。即教师主动请求学校解除聘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四、教师培训培养制度
《教育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可见,教师培训培养制度的实施旨在提高在职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教学科研等业务水平,以适应现代社会快速的发展和知识的更新,提高教师素质。
(一)教师培训培养的主体
《教师法》第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办好师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励优秀青年进入各级师范学校学习。各级教师进修学校承担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各级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由此可见,法律要求各级政府承担组织教师培训的责任。《教师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教师的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提供方便,给予协助。”结合之前对教师义务的规定,教师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的义务,可见,教师培养培训的主体包括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社会相关组织及教师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