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这种鱼鳞图册使明朝中央政府的赋役征收有了较为真实的凭据,同时对于那些长期隐匿的土地,政府也可以重新掌控。到了万历年间,张居正重新丈量全国土地,丈量结果又多出三百多万顷。因为洪武时鼓励各界人士进行垦荒,许以“永为己业”的承诺,人民手上有了田产,所以也就出现了土地买卖的情况。不过明朝对于官田和民田的买卖则有不同的态度和政策。对于官田不许私自典卖,而允许民田以典卖、继承、赠予等形式进行流转交易。
明朝初年的情况,一般是豪绅地主从农民手中购买土地,然后逐渐形成了土地的私人占有。发展到明朝中期,随着富商巨贾资金的日积月累,商品交换的繁荣,土地买卖不仅在一般地主与自耕农之间进行,还出现了大宗土地买卖,甚至变成了剩余资产最好的投资出路。
再来是土地立法规定。在农业立法上,明初的统治者比较重视农民与农业生产问题,农民出身的朱元璋及他之后的明朝的统治者们在总结唐、宋、元各朝管理农业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些调整农业经济关系的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主要体现在《大明律·户律》中。